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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增一例阳性人员活动轨迹涉及工地!该工地划入中风险区!

2022-12-28 发布于 西林百事通

01

2022年10月7日,宿城区在省外来人核酸检测过程中发现1例阳性人员。市、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流调溯源、场地封控、人员转运、场所消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经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运至定点医院医学观察。经初步流调,该人员活动轨迹如下:

10月5日19:49抵达宿迁高铁站(19:55在高铁站“落地检”);

10月5日20:04乘坐网约车至国丰办公楼(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

10月5日22:40乘坐同事私家车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6日8:25骑车前往国丰办公楼、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

10月6日12:00骑车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6日15:22骑车前往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国丰办公楼;

10月6日20:50骑车前往名人足道(仁恒公寓店);

10月6日22:30骑车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7日9:00骑车前往国丰办公楼、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

10月7日15:20骑车前往府苑小区采样点采样;

10月7日15:31骑车返回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

10月7日21:10骑车前往黄河上院西门兰州拉面店;

10月7日21:35至黄河上院与恒大华府西门交叉口鞋摊;

10月7日21:45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8日5:45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以上行程未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在上述时间、地点有共同活动轨迹人员,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工作单位报告,配合落实流调排查、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已离开我区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管控措施。如隐瞒不报,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02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决定将我区部分区域划定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具体为:

一、中风险区(5个)

恒大华府小区(宿城区城北路599号)、国丰办公楼(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黄河上院西门兰州拉面店(黄河上院16幢1—06A号)、楚街名人足道(宿城区豪域西巷仁恒公寓D13门)、宿迁国际饭店工地(宿城区发展大道2470-2480号之间),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的管控措施。

二、低风险区

宿城区除中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范措施。

请风险区内的居民朋友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本通告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10月8日

江苏省住建厅防疫政策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全面从严从紧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01

2022年7月,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态化防控费由发包人承担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下图)。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1.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工期顺延

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02

2022年4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紧急通知,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增强做好援建返苏人员疫情防控的责任感

1、方舱医院等应急设施项目务工人员为援建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妥善做好务工人员撤离安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务工人员正常返回。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返回人员撤离安置工作负总责,将撤离安置工作交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管理。

3、对确实无法返回原工地的人员必须做好异地妥善安置,并做好防疫管控和“封闭式”管理。

4、方舱医院等应急设施项目总包单位负责对临时从社会招工的零散人员托底解决后续安置问题。

切实做好援建返苏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相关参与援建方舱医院等应急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返苏过程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专车接送,并加强各自的人员管理,严禁员工单独行动、私自乘车、乘坐公共交通,确保返苏全流程可知可控。

2、企业要加强对拟返程人员的健康检测并做好防疫专项交底工作,每天进行测温、核酸检测,严禁人员擅自流动,建立返程安置责任制,指定责任人,严格落实闭环转移、全程跟踪。

3、上车前,企业要组织对返程人员个人物品进行仔细消毒,返程人员N95口罩一戴一备、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即时抗原检测阴性证明,根据报备的名单点名上车。

4、运输车辆非必要不进入服务区,严禁车上人员下车流动,临近目的地提前通知公司与疫情防控部门做好接引准备,直达隔离酒店。

5、确保所有援建返回人员第一时间纳入当地健康管控和闭环管理,确保不发生风险外溢。

坚决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1、对所有外来人员要严格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严格体温检测和实名制登记,并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

2、施工工地要全面实施封闭管理,工地集中居住人员“非必要不外出”,限制务工人员在不同项目之间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对工地内部厨师、采购、保洁、保安等关键人员强化管理,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4、强化宣传教育,提升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工作明查暗访力度,重点突出工地出入口人员登记管理、参建人员流动管控、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内部环境卫生管理、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等。

2、发现疫情防控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按规定扣除企业信用分,并进行通报;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参与援建外地疫情防控医疗设施的务工人员严格落实返回前、上车后、返途中、到达后一切管控措施和要求,造成后续疫情扩散传播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03

2022年3月,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全面从严从紧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持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往来各类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2、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新进人员严格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严格体温检测和实名制登记,同时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相关证明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的,一律严禁进入。

3、施工单位要限制务工人员在不同项目之间流动,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要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场人员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4、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

5、发现疫情防控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督促落实在建工地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人员立即停止其参与施工作业,及时安排就医;

一旦出现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立即封闭工地严禁人员进出、立即停止工地施工、立即对密切接触人员就地采取措施隔离管控、立即组织消毒,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调溯源等工作。

04

2022年2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严格把关复工安全生产条件

切实做好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

“五个到位”,即:

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

“五个必须”,即:

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等。

处罚措施

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05

2021年12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新版《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

从业人员每天上下班必须测量一次体温,做好“日报告、零报告”,注意个人卫生,正确佩戴口罩、严禁不佩戴口罩上班。当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干咳、味嗅觉改变、乏力咽痛、鼻塞、流鼻涕、眼部结膜炎、肌肉酸痛、腹泻,或其他胃肠道不适等症状时,要立即暂停其工作,及时就医,病愈后经评估符合返岗条件后方可重新上岗。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例应及时停工、封闭工地、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报告属地建设和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等待驻地政府疾控部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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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内容来源:宿迁发布、江苏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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